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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ren)民共和國(guo)安全生產法

    2021-03-29 09:42:07

    中華人(ren)民共和國(guo)安全生產法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zhang)

    第三章 從業人(ren)員的安全生產權利(li)義(yi)務

    第四章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五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qiang)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jian)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zhang)人(ren)民群(qun)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jian)康(kang)發展,製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ren)民共和國(guo)領域(yu)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tong)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xiao)防安全和道路交(jiao)通安全、鐵路交(jiao)通安全、水上交(jiao)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she)安全、特種(zhong)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ren)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qiang)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製。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zun)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qiang)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jian)全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安全生產規章製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tui)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que)保安全生產。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ren)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麵(mian)負責。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ren)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zhang)的權利(li),並應當依法履(lv)行安全生產方麵(mian)的義(yi)務。

    第七條 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

    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麵(mian)的合法權益。生產經營單位製定或者修改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製度,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第八條 國(guo)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ge)級人(ren)民政府應當根據國(guo)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製定安全生產規劃,並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應當與城鄉規劃相銜接(jie)。

    國(guo)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ge)級人(ren)民政府應當加強(qiang)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ge)有關部門(men)依法履(lv)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健(jian)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製,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ren)民政府以及街(jie)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ren)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按(an)照職責,加強(qiang)對本行政區域(yu)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zhuang)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ren)民政府有關部門(men)依法履(lv)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九條 國(guo)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men)依照本法,對全國(guo)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ge)級人(ren)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men)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yu)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國(guo)務院有關部門(men)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ge)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yu)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ge)級人(ren)民政府有關部門(men)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ge)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yu)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men)和對有關行業、領域(yu)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men),統(tong)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men)。

    第十條 國(guo)務院有關部門(men)應當按(an)照保障(zhang)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及時製定有關的國(guo)家(jia)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並根據科技進步(bu)和經濟發展適時修訂(ding)。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製定的保障(zhang)安全生產的國(guo)家(jia)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第十一條 各(ge)級人(ren)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men)應當采取多種(zhong)形式,加強(qiang)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shi)的宣傳(chuan),增強(qiang)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shi)。

    第十二條 有關協會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方麵(mian)的信(xin)息(xi)、培訓等服務,發揮(hui)自律作用,促進生產經營單位加強(qiang)安全生產管理。

    第十三條 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管理服務的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執業準則,接(jie)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tuo)為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管理服務。

    生產經營單位委托(tuo)前款規定的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第十四條 國(guo)家(jia)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製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ren)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國(guo)家(jia)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yan)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tui)廣應用,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第十六條 國(guo)家(jia)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麵(mian)取得顯著(zhu)成績的單位和個(ge)人(ren),給予獎勵。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zhang)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guo)家(jia)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ren)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lie)職責:

    (一)建立、健(jian)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製;

    (二)組織製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製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jiao)育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xiao)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製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製應當明確(que)各(ge)崗位的責任人(ren)員、責任範圍和考(kao)核標準等內容。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製,加強(qiang)對安全生產責任製落實情況的監督考(kao)核,保證安全生產責任製的落實。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ren)或者個(ge)人(ren)經營的投資人(ren)予以保證,並對由於(yu)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後果承擔(dan)責任。

    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an)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門(men)用於(yu)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費用在成本中據實列(lie)支。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和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guo)務院財政部門(men)會同國(guo)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men)征(zheng)求國(guo)務院有關部門(men)意見後製定。

    第二十一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ren)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ren)員超過一百人(ren)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ren)員;從業人(ren)員在一百人(ren)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ren)員。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ren)員履(lv)行下列(lie)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ding)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製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jiao)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jiao)育和培訓情況;

    (三)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zhuang)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六)製止和糾正違章指揮(hui)、強(qiang)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zheng)改措施。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ren)員應當恪盡(jin)職守,依法履(lv)行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作出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ren)員的意見。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ren)員依法履(lv)行職責而(er)降低其工資、福利(li)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ding)立的勞動合同。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ren)員的任免(mian),應當告知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men)。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ren)和安全生產管理人(ren)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shi)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ren)和安全生產管理人(ren)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men)對其安全生產知識(shi)和管理能力考(kao)核合格。考(kao)核不得收費。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注冊安全工程師按(an)專業分類管理,具體辦法由國(guo)務院人(ren)力資源和社會保障(zhang)部門(men)、國(guo)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men)會同國(guo)務院有關部門(men)製定。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ren)員進行安全生產教(jiao)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ren)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shi),熟(shu)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wo)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shen)在安全生產方麵(mian)的權利(li)和義(yi)務。未(wei)經安全生產教(jiao)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ren)員,不得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qian)勞動者的,應當將(jiang)被派遣(qian)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ren)員統(tong)一管理,對被派遣(qian)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jiao)育和培訓。勞務派遣(qian)單位應當對被派遣(qian)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jiao)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接(jie)收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jiao)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學校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jiao)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jiao)育和培訓檔(dang)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jiao)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ren)員以及考(kao)核結果等情況。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liao)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wo)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對從業人(ren)員進行專門(men)的安全生產教(jiao)育和培訓。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zhong)作業人(ren)員必須按(an)照國(guo)家(jia)有關規定經專門(men)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zhong)作業人(ren)員的範圍由國(guo)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men)會同國(guo)務院有關部門(men)確(que)定。

    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tong)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二十九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yu)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按(an)照國(guo)家(jia)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

    第三十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ren)、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yu)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an)照國(guo)家(jia)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men)審查,審查部門(men)及其負責審查的人(ren)員對審查結果負責。

    第三十一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yu)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an)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並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yu)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men)應當加強(qiang)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第三十三條 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guo)家(jia)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chang)性維護、保養,並定期檢測,保證正常(chang)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並由有關人(ren)員簽字。

    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ren)身(shen)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yang)石油(you)開采特種(zhong)設備和礦山井(jing)下特種(zhong)設備,必須按(an)照國(guo)家(jia)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並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誌,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第三十五條 國(guo)家(jia)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製度,具體目錄由國(guo)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men)會同國(guo)務院有關部門(men)製定並公布。法律、行政法規對目錄的製定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ren)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製定並公布具體目錄,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予以淘汰。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men)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guo)家(jia)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審批並實施監督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guo)家(jia)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建立專門(men)的安全管理製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jie)受有關主管部門(men)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deng)記建檔(dang),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並製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ren)員和相關人(ren)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an)照國(guo)家(jia)有關規定將(jiang)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ren)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men)和有關部門(men)備案。

    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jian)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xiao)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向從業人(ren)員通報。

    縣級以上地方各(ge)級人(ren)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men)應當建立健(jian)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製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xiao)除重大事故隱患。

    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su)舍在同一座(zuo)建築物內,並應當與員工宿(su)舍保持安全距離。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su)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誌明顯、保持暢(chang)通的出口。禁止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su)舍的出口。

    第四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以及國(guo)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men)會同國(guo)務院有關部門(men)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men)人(ren)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que)保操作規程的遵(zun)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第四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jiao)育和督促從業人(ren)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並向從業人(ren)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第四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ren)員提供符合國(guo)家(jia)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jiao)育從業人(ren)員按(an)照使用規則佩戴(dai)、使用。

    第四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ren)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zhuang)況進行經常(chang)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ji)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ren),有關負責人(ren)應當及時處理。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在案。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ren)員在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依照前款規定向本單位有關負責人(ren)報告,有關負責人(ren)不及時處理的,安全生產管理人(ren)員可以向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men)報告,接(jie)到報告的部門(men)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四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用於(yu)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的經費。

    第四十五條 兩個(ge)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yu)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ding)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que)各(ge)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並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ren)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第四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jiang)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ge)人(ren)。

    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ding)專門(men)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ge)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tong)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zheng)改。

    第四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單位的主要負責人(ren)應當立即(ji)組織搶救,並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第四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ren)員繳納保險費。

    國(guo)家(jia)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第三章 從業人(ren)員的安全生產權利(li)義(yi)務

    第四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ren)員訂(ding)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zhang)從業人(ren)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ren)員辦理工傷保險的事項。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he)形式與從業人(ren)員訂(ding)立協議,免(mian)除或者減(jian)輕其對從業人(ren)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wang)依法應承擔(dan)的責任。

    第五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ren)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第五十一條 從業人(ren)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hui)和強(qiang)令冒險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ren)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hui)、強(qiang)令冒險作業而(er)降低其工資、福利(li)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ding)立的勞動合同。

    第五十二條 從業人(ren)員發現直接(jie)危及人(ren)身(shen)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ren)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采取緊急撤離措施而(er)降低其工資、福利(li)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ding)立的勞動合同。

    第五十三條 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sun)害的從業人(ren)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shang)有獲得賠償的權利(li)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第五十四條 從業人(ren)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zun)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que)佩戴(dai)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十五條 從業人(ren)員應當接(jie)受安全生產教(jiao)育和培訓,掌握(wo)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shi),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qiang)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五十六條 從業人(ren)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ji)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ren)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ren)報告;接(jie)到報告的人(ren)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五十七條 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提出意見。

    工會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ren)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hui)、強(qiang)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yan)究答複(fu);發現危及從業人(ren)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ren)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ji)作出處理。

    工會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men)提出處理意見,並要求追究有關人(ren)員的責任。

    第五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qian)勞動者的,被派遣(qian)勞動者享有本法規定的從業人(ren)員的權利(li),並應當履(lv)行本法規定的從業人(ren)員的義(yi)務。

    第四章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ge)級人(ren)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yu)內的安全生產狀(zhuang)況,組織有關部門(men)按(an)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yu)內容易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men)應當按(an)照分類分級監督管理的要求,製定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並按(an)照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處理。

    第六十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men)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需要審查批準(包括批準、核準、許可、注冊、認證、頒發證照等,下同)或者驗收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guo)家(jia)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guo)家(jia)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批準或者驗收通過。對未(wei)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men)發現或者接(jie)到舉報後應當立即(ji)予以取締,並依法予以處理。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men)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xiao)原批準。

    第六十一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men)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審查、驗收,不得收取費用;不得要求接(jie)受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品牌(pai)或者指定生產、銷(xiao)售單位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

    第六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men)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men)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guo)家(jia)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

    (一)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liao),向有關單位和人(ren)員了解情況;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ji)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yu)內撤出作業人(ren)員,責令暫(zan)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後,經審查同意,方可恢複(fu)生產經營和使用;

    (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zhang)安全生產的國(guo)家(jia)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chang)生產經營活動。

    第六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men)的監督檢查人(ren)員(以下統(tong)稱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ren)員)依法履(lv)行監督檢查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六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ren)員應當忠於(yu)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ren)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必須出示有效的監督執法證件;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應當為其保密。

    第六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ren)員應當將(jiang)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麵(mian)記錄,並由檢查人(ren)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ren)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ren)拒絕簽字的,檢查人(ren)員應當將(jiang)情況記錄在案,並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men)報告。

    第六十六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men)在監督檢查中,應當互相配合,實行聯合檢查;確(que)需分別進行檢查的,應當互通情況,發現存在的安全問題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men)進行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有關部門(men)並形成記錄備查,接(jie)受移送的部門(men)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第六十七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men)依法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作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的決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執行,及時消(xiao)除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的,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經本部門(men)主要負責人(ren)批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men)可以采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強(qiang)製生產經營單位履(lv)行決定。通知應當采用書麵(mian)形式,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men)依照前款規定采取停止供電措施,除有危及生產安全的緊急情形外,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履(lv)行行政決定、采取相應措施消(xiao)除事故隱患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men)應當及時解除前款規定的措施。

    第六十八條 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men)及其工作人(ren)員履(lv)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

    第六十九條 承擔(dan)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機構應當具備國(guo)家(jia)規定的資質條件,並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結果負責。

    第七十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men)應當建立舉報製度,公開舉報電話(hua)、信(xin)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安全生產的舉報;受理的舉報事項經調查核實後,應當形成書麵(mian)材料(liao);需要落實整(zheng)改措施的,報經有關負責人(ren)簽字並督促落實。

    第七十一條 任何(he)單位或者個(ge)人(ren)對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jun)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men)報告或者舉報。

    第七十二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yu)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應當向當地人(ren)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men)報告。

    第七十三條 縣級以上各(ge)級人(ren)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men)對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或者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有功人(ren)員,給予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國(guo)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men)會同國(guo)務院財政部門(men)製定。

    第七十四條 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shi)等單位有進行安全生產公益宣傳(chuan)教(jiao)育的義(yi)務,有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的權利(li)。

    第七十五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men)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xin)息(xi)庫,如實記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xin)息(xi);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告,並通報行業主管部門(men)、投資主管部門(men)、國(guo)土資源主管部門(men)、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有關金融機構。

    第五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七十六條 國(guo)家(jia)加強(qiang)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能力建設,在重點行業、領域(yu)建立應急救援基地和應急救援隊伍,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提高應急救援的專業化水平。

    國(guo)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men)建立全國(guo)統(tong)一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xin)息(xi)係(xi)統(tong),國(guo)務院有關部門(men)建立健(jian)全相關行業、領域(yu)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xin)息(xi)係(xi)統(tong)。

    第七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ge)級人(ren)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men)製定本行政區域(yu)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係(xi)。

    第七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製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ren)民政府組織製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jie),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七十九條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jiao)通運營、建築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的,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ren)員。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jiao)通運營、建築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並進行經常(chang)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chang)運轉。

    第八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ren)員應當立即(ji)報告本單位負責人(ren)。

    單位負責人(ren)接(jie)到事故報告後,應當迅速(su)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jian)少人(ren)員傷亡(wang)和財產損(sun)失,並按(an)照國(guo)家(jia)有關規定立即(ji)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men),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不得故意破壞(huai)事故現場、毀(hui)滅有關證據。

    第八十一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men)接(jie)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ji)按(an)照國(guo)家(jia)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men)和有關地方人(ren)民政府對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

    第八十二條 有關地方人(ren)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men)的負責人(ren)接(jie)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後,應當按(an)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立即(ji)趕(gan)到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搶救。

    參與事故搶救的部門(men)和單位應當服從統(tong)一指揮(hui),加強(qiang)協同聯動,采取有效的應急救援措施,並根據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和次生災(zai)害的發生,減(jian)少人(ren)員傷亡(wang)和財產損(sun)失。

    事故搶救過程中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mian)或者減(jian)少對環境造成的危害。

    任何(he)單位和個(ge)人(ren)都應當支持、配合事故搶救,並提供一切便利(li)條件。

    第八十三條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an)照科學嚴謹(jin)、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及時、準確(que)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jiao)訓,提出整(zheng)改措施,並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事故調查報告應當依法及時向社會公布。事故調查和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國(guo)務院製定。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及時全麵(mian)落實整(zheng)改措施,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men)應當加強(qiang)監督檢查。

    第八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調查確(que)定為責任事故的,除了應當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並依法予以追究外,還(huai)應當查明對安全生產的有關事項負有審查批準和監督職責的行政部門(men)的責任,對有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十五條 任何(he)單位和個(ge)人(ren)不得阻撓和幹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

    第八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ge)級人(ren)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men)應當定期統(tong)計分析本行政區域(yu)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七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men)的工作人(ren)員,有下列(lie)行為之(zhi)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的;

    (二)發現未(wei)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jie)到舉報後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履(lv)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er)不撤銷(xiao)原批準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不依法及時處理的。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men)的工作人(ren)員有前款規定以外的濫(lan)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八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men),要求被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的,在對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查、驗收中收取費用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責令退還(huai)收取的費用;情節嚴重的,對直接(jie)負責的主管人(ren)員和其他直接(jie)責任人(ren)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十九條 承擔(dan)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xu)假證明的,沒(mei)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十萬元(yuan)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mei)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yuan)的,單處或者並處十萬元(yuan)以上二十萬元(yuan)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jie)負責的主管人(ren)員和其他直接(jie)責任人(ren)員處二萬元(yuan)以上五萬元(yuan)以下的罰款;給他人(ren)造成損(sun)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dan)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吊銷(xiao)其相應資質。

    第九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ren)或者個(ge)人(ren)經營的投資人(ren)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wei)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zheng)頓(dun)。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ren)給予撤職處分,對個(ge)人(ren)經營的投資人(ren)處二萬元(yuan)以上二十萬元(yuan)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ren)未(wei)履(lv)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wei)改正的,處二萬元(yuan)以上五萬元(yuan)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zheng)頓(dun)。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ren)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ren)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wan)畢或者受處分之(zhi)日起,五年內不得擔(dan)任任何(he)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ren);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shen)不得擔(dan)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ren)。

    第九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ren)未(wei)履(lv)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men)依照下列(lie)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zhi)三十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zhi)四十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zhi)六十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zhi)八十的罰款。

    第九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ren)員未(wei)履(lv)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zan)停或者撤銷(xiao)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lie)行為之(zhi)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yuan)以下的罰款;逾期未(wei)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zheng)頓(dun),並處五萬元(yuan)以上十萬元(yuan)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jie)負責的主管人(ren)員和其他直接(jie)責任人(ren)員處一萬元(yuan)以上二萬元(yuan)以下的罰款:

    (一)未(wei)按(an)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ren)員的;

    (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ren)和安全生產管理人(ren)員未(wei)按(an)照規定經考(kao)核合格的;

    (三)未(wei)按(an)照規定對從業人(ren)員、被派遣(qian)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jiao)育和培訓,或者未(wei)按(an)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四)未(wei)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jiao)育和培訓情況的;

    (五)未(wei)將(jiang)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wei)向從業人(ren)員通報的;

    (六)未(wei)按(an)照規定製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wei)定期組織演練的;

    (七)特種(zhong)作業人(ren)員未(wei)按(an)照規定經專門(men)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第九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lie)行為之(zhi)一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zheng)頓(dun),限期改正;逾期未(wei)改正的,處五十萬元(yuan)以上一百萬元(yuan)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jie)負責的主管人(ren)員和其他直接(jie)責任人(ren)員處二萬元(yuan)以上五萬元(yuan)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wei)按(an)照規定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yu)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的;

    (二)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yu)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mei)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wei)按(an)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men)審查同意的;

    (三)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yu)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wei)按(an)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四)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yu)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wei)經驗收合格的。

    第九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lie)行為之(zhi)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yuan)以下的罰款;逾期未(wei)改正的,處五萬元(yuan)以上二十萬元(yuan)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jie)負責的主管人(ren)員和其他直接(jie)責任人(ren)員處一萬元(yuan)以上二萬元(yuan)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zheng)頓(dun);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wei)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的;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guo)家(jia)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三)未(wei)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chang)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四)未(wei)為從業人(ren)員提供符合國(guo)家(jia)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五)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ren)身(shen)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yang)石油(you)開采特種(zhong)設備和礦山井(jing)下特種(zhong)設備未(wei)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誌,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第九十七條 未(wei)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依照有關危險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lie)行為之(zhi)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yuan)以下的罰款;逾期未(wei)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zheng)頓(dun),並處十萬元(yuan)以上二十萬元(yuan)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jie)負責的主管人(ren)員和其他直接(jie)責任人(ren)員處二萬元(yuan)以上五萬元(yuan)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wei)建立專門(men)安全管理製度、未(wei)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對重大危險源未(wei)登(deng)記建檔(dang),或者未(wei)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wei)製定應急預案的;

    (三)進行爆破、吊裝以及國(guo)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men)會同國(guo)務院有關部門(men)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未(wei)安排專門(men)人(ren)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四)未(wei)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的。

    第九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wei)采取措施消(xiao)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ji)消(xiao)除或者限期消(xiao)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zheng)頓(dun),並處十萬元(yuan)以上五十萬元(yuan)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jie)負責的主管人(ren)員和其他直接(jie)責任人(ren)員處二萬元(yuan)以上五萬元(yuan)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條 生產經營單位將(jiang)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ge)人(ren)的,責令限期改正,沒(mei)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yuan)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mei)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yuan)的,單處或者並處十萬元(yuan)以上二十萬元(yuan)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jie)負責的主管人(ren)員和其他直接(jie)責任人(ren)員處一萬元(yuan)以上二萬元(yuan)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ren)造成損(sun)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dan)連帶賠償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未(wei)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ding)專門(men)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wei)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que)各(ge)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wei)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tong)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yuan)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jie)負責的主管人(ren)員和其他直接(jie)責任人(ren)員可以處一萬元(yuan)以下的罰款;逾期未(wei)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zheng)頓(dun)。

    第一百零一條 兩個(ge)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yu)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wei)簽訂(ding)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wei)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ren)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yuan)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jie)負責的主管人(ren)員和其他直接(jie)責任人(ren)員可以處一萬元(yuan)以下的罰款;逾期未(wei)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

    第一百零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lie)行為之(zhi)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yuan)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jie)負責的主管人(ren)員和其他直接(jie)責任人(ren)員可以處一萬元(yuan)以下的罰款;逾期未(wei)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zheng)頓(dun);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su)舍在同一座(zuo)建築內,或者與員工宿(su)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su)舍未(wei)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誌明顯、保持暢(chang)通的出口,或者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su)舍出口的。

    第一百零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ren)員訂(ding)立協議,免(mian)除或者減(jian)輕其對從業人(ren)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wang)依法應承擔(dan)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ren)、個(ge)人(ren)經營的投資人(ren)處二萬元(yuan)以上十萬元(yuan)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零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ren)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製度或者操作規程的,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jiao)育,依照有關規章製度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拒絕、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men)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萬元(yuan)以上二十萬元(yuan)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jie)負責的主管人(ren)員和其他直接(jie)責任人(ren)員處一萬元(yuan)以上二萬元(yuan)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ren)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ji)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ni)的,給予降級、撤職的處分,並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men)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zhi)六十至(zhi)百分之(zhi)一百的罰款;對逃匿(ni)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ren)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一百零七條 有關地方人(ren)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men),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對直接(jie)負責的主管人(ren)員和其他直接(jie)責任人(ren)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guo)家(jia)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zheng)頓(dun)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有關部門(men)應當依法吊銷(xiao)其有關證照。

    第一百零九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dan)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men)依照下列(lie)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二十萬元(yuan)以上五十萬元(yuan)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五十萬元(yuan)以上一百萬元(yuan)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一百萬元(yuan)以上五百萬元(yuan)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五百萬元(yuan)以上一千萬元(yuan)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一千萬元(yuan)以上二千萬元(yuan)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條 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men)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men)按(an)照職責分工決定。予以關閉的行政處罰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men)報請(qing)縣級以上人(ren)民政府按(an)照國(guo)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決定。

    第一百一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ren)員傷亡(wang)、他人(ren)財產損(sun)失的,應當依法承擔(dan)賠償責任;拒不承擔(dan)或者其負責人(ren)逃匿(ni)的,由人(ren)民法院依法強(qiang)製執行。

    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人(ren)未(wei)依法承擔(dan)賠償責任,經人(ren)民法院依法采取執行措施後,仍不能對受害人(ren)給予足額賠償的,應當繼續履(lv)行賠償義(yi)務;受害人(ren)發現責任人(ren)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qing)求人(ren)民法院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百一十二條 本法下列(lie)用語的含義(yi):

    危險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fang)射(she)性物品等能夠危及人(ren)身(shen)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qie)危險物品的數(shu)量等於(yu)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yuan)(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一百一十三條 本法規定的生產安全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的劃分標準由國(guo)務院規定。

    國(guo)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men)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men)應當根據各(ge)自的職責分工,製定相關行業、領域(yu)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標準。

    第一百一十四條 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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