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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gong)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辦法

    2021-04-03 15:46:18

    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gong)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保障石油、天然氣輸送(song)安全,維護能源安全和公共(gong)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gong)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輸送(song)石油、天然氣的管道以及管道附屬(shu)設施(以下統稱管道)的保護,適用《中華人民共(gong)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和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石油包(bao)括(kuo)原油和成品(pin)油,所稱天然氣包(bao)括(kuo)天然氣、煤層氣、煤製氣和頁岩氣。

      城鎮燃氣管道和煉油、化工等企業廠區內管道的保護,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xian)級以上人民政府應(ying)當加強對管道保護工作的領導,依法承(cheng)擔(dan)屬(shu)地監管職責,加強管道保護執(zhi)法能力建設,督促、檢(jian)查(cha)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管道保護職責,指導協調(diao)相關部門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管道保護的重大(da)問題,組織排除(chu)管道的重大(da)外部安全隱(yin)患。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shi)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人民政府的派(pai)出(chu)機關,應(ying)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管道保護狀況的監督檢(jian)查(cha),協助(zhu)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管道保護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條 縣(xian)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管道保護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監督有關單位履行管道保護義務,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保障管道安全運行;

      (二)協調(diao)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管道保護的重大(da)問題;

      (三)加強日常監督管理,依法查(cha)處危(wei)害管道安全的違(wei)法行為;

      (四)宣傳、貫徹有關管道建設和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第五條 縣(xian)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管道保護主要履行下列職責,並協同能源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開展聯(lian)合執(zhi)法:

      (一)公安部門負責依法查(cha)處打孔盜(dao)油等破壞管道運行安全和影響管道安全的違(wei)法犯罪行為,維護管道保護治(zhi)安秩序;

      (二)財(cai)政部門加強對管道安全預防(fang)和重大(da)安全隱(yin)患治(zhi)理資金(jin)政策支持,落實國家管道通過地區稅收分享政策;

      (三)國土資源部門負責臨時用地、新征土地與管道保護工作的銜接,依法查(cha)處毗鄰管道保護範(fan)圍的礦山領域無證開采、超(chao)越批準的礦區範(fan)圍采礦等違(wei)法違(wei)規行為;

      (四)環境保護部門負責牽頭協調(diao)管道突發環境事(shi)件(jian)的調(diao)查(cha)處理工作,指導協調(diao)下級人民政府開展相關突發環境事(shi)件(jian)的應(ying)急處置工作;

      (五)城鄉規劃部門負責依法審核(he)管道建設的選(xuan)線方案(an),加強對管道周邊施工項目的規劃審批和監督;

      (六)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組織擬定並監督實施公路、水路等行業規劃,與管道發展規劃、建設規劃相銜接,組織協調(diao)解決公路、水路建設項目與管道建設和安全運行相關的重大(da)問題;

      (七)水利部門負責組織或者參與協調(diao)解決水利工程設施與管道建設和安全運行相關的重大(da)問題;

      (八)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照出(chu)資人職責,負責督促檢(jian)查(cha)經營管道業務的地方國有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和我省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等工作;

      (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管道有關特種設備質量監督、安全監察以及特種設備事(shi)故(gu)調(diao)查(cha)處理,依法開展油氣輸送(song)管道檢(jian)驗(yan)檢(jian)測和風險評估(gu)工作;

      (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依法組織管道建設項目安全審查(cha)和管道生產安全事(shi)故(gu)調(diao)查(cha)處理工作,監督事(shi)故(gu)查(cha)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十一)氣象部門負責管道設備設施的防(fang)雷(lei)安全監管、極(ji)端(duan)災害天氣的預警發布工作,依法開展管道與設備防(fang)雷(lei)裝置設計審核(he)與竣工驗(yan)收。

      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在各自職責範(fan)圍內做好管道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管道企業是管道建設、保護和安全運行的責任主體,應(ying)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進行管道建設,建立、健全並組織實施本企業管道隱(yin)患防(fang)治(zhi)和應(ying)急救援等有關管道保護的製度和操作規程,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履行管道保護義務,保障管道安全運行。

      管道企業應(ying)當與沿線人民政府、企業、居民建立長(chang)效聯(lian)係機製,並會同公安部門確定防(fang)範(fan)恐怖襲擊重點目標,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gong)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的有關規定履行職責,開展管道保護宣傳,履行公眾(zhong)警示程序,向(xiang)管道沿線公眾(zhong)告知安全風險和防(fang)範(fan)措(cuo)施。

    第二章 管道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應(ying)當根據全國管道發展規劃以及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組織編(bian)製全省管道發展規劃。

      全省管道發展規劃應(ying)當符(fu)合全省能源規劃,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以及礦產資源、環境保護、鐵路、公路、水路、水利等規劃相銜接。

      第八條 管道企業應(ying)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規範(fan)確定管道建設選(xuan)線方案(an),並報(bao)擬建管道所在地縣(xian)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核(he);經審核(he)符(fu)合城鄉規劃的,應(ying)當依法納入當地的城鄉規劃。納入城鄉規劃的管道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審核(he)企業管道建設選(xuan)線方案(an)時,應(ying)當核(he)實已規劃和建成其他建設項目的具體分布情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留出(chu)足(zu)夠安全空間,避免(mian)其他建設項目對管道造成占壓和破壞。

      第九條 埋(mai)地管道與建(構)築物的間距以及埋(mai)深應(ying)當按照國家技術規範(fan)要求滿足(zu)實際需要,且管道中心線兩側與建(構)築物的距離應(ying)當不小於5米。

      新建管道與學校(xiao)、醫院以及其他重要公共(gong)場所等人群(qun)密集的地方,應(ying)當保持國家技術規範(fan)強製性要求規定的保護距離。

      第十條 管道建設涉及土地、房屋征收的,依照土地、房屋征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管道建設涉及臨時用地的,土地使用者應(ying)當依法辦理有關臨時用地手續,根據土地權(quan)屬(shu),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nong)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qian)訂(ding)臨時用地合同,支付補償費,並在合同中列明(ming)相關權(quan)益(yi)人,告知相關權(quan)益(yi)人有關補償事(shi)宜。管道線路依法確定並公示後(hou),在臨時用地範(fan)圍內新增(zeng)建築物或者新增(zeng)種植物、養(yang)殖物等部分不予補償。

      依法建設的管道通過集體所有的土地或者他人取得使用權(quan)的國有土地,影響土地使用的,管道企業應(ying)當按照管道建設時土地的用途,並綜合考(kao)慮(lv)土地使用功(gong)能受影響的程度等因素對相關權(quan)益(yi)人給(gei)予補償。

      第十一條 管道建設應(ying)當遵(zun)守法律、法規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規定。

      管道企業應(ying)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選(xuan)擇具備相應(ying)資質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管道建設。

      管道的安全保護設施應(ying)當與管道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管道建設使用的管道產品(pin)及其附件(jian)的質量,應(ying)當符(fu)合國家技術規範(fan)的強製性要求。

      第十二條 管道建設工程與其他建設工程的相遇(yu)關係,依照法律的規定處理;法律沒有規定的,由建設工程雙方按照下列原則協商處理,並為對方提供必要的便利:

      (一)後(hou)開工的建設工程服從先開工或者已建成的建設工程;

      (二)同時開工的建設工程,後(hou)批準的建設工程服從先批準的建設工程。

      依照前(qian)款規定,後(hou)開工或者後(hou)批準的建設工程應(ying)當符(fu)合先開工、已建成或者先批準的建設工程的安全防(fang)護要求;需要先開工、已建成或者先批準的建設工程改建、搬(ban)遷或者增(zeng)加防(fang)護設施的,後(hou)開工或者後(hou)批準的建設工程一方應(ying)當承(cheng)擔(dan)由此增(zeng)加的費用。

      管道建設工程與其他建設工程相遇(yu)的,建設工程雙方應(ying)當協商確定施工作業方案(an)並簽(qian)訂(ding)安全防(fang)護協議,指派(pai)專門人員現場監督、指導對方施工。

      第十三條 經依法批準的管道建設工程,需要通過正在建設的其他建設工程的,其他工程建設單位應(ying)當按照管道建設工程的需要,預留管道通道或者預建管道通過設施,管道企業應(ying)當承(cheng)擔(dan)由此增(zeng)加的費用。

      經依法批準的其他建設工程,需要通過正在建設的管道建設工程的,管道建設單位應(ying)當按照其他建設工程的需要,預留通道或者預建相關設施,其他工程建設單位應(ying)當承(cheng)擔(dan)由此增(zeng)加的費用。

      第十四條 管道企業應(ying)當按照國家技術規範(fan)的強製性要求在管道沿線設置管道標誌。在管道通過的下列區域應(ying)當設置警示牌(樁),且間距不大(da)於100米:

      (一)人口密集、人員活動頻繁和工業建設區域;

      (二)鐵路、公路、橋梁、隧道、水利工程設施、河流附近區域;

      (三)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水源保護區、文物保護區;

      (四)采石(砂)場、取土場、采礦區域;

      (五)易發生或者已發生危(wei)及管道安全行為的區域;

      (六)需要設置警示牌(樁)的其他區域。

      警示牌(樁)應(ying)當標明(ming)管道名稱、管理單位、舉報(bao)和報(bao)修電話(hua)、安全警示語(yu)等內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破壞管道標誌和警示牌(樁)。

      第十五條 管道企業應(ying)當在臨時用地期限屆滿前(qian)完(wan)成土地複墾(ken),達到臨時用地合同約定的複墾(ken)質量要求;依法需要進行複墾(ken)驗(yan)收的,向(xiang)土地所在地縣(xian)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申請驗(yan)收。國土資源部門受理土地複墾(ken)驗(yan)收申請後(hou),應(ying)當會同同級農(nong)業、林業、環境保護等部門組織土地複墾(ken)驗(yan)收。

      管道穿越林地、濕地等生態區域的,管道企業應(ying)當在工程驗(yan)收前(qian)進行生態修複。

      第十六條 國家核(he)準的管道項目建成後(hou),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yan)收;其他管道項目建成後(hou),由管道企業組織竣工驗(yan)收,竣工驗(yan)收應(ying)當對以下有關管道保護方麵的事(shi)項進行審查(cha):

      (一)管道兩側5米範(fan)圍內是否(fu)存在深根植物、建(構)築物占壓等違(wei)反管道保護規定的情況;

      (二)管道建設是否(fu)符(fu)合經批準的選(xuan)線方案(an)和防(fang)護方案(an);

      (三)管道標誌和警示牌(樁)的設置是否(fu)符(fu)合國家相關技術規範(fan)和本辦法的規定;

      (四)管道保護的其他要求。

      管道未經竣工驗(yan)收或者竣工驗(yan)收不合格的,不得正式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 管道企業應(ying)當自管道竣工驗(yan)收合格之日起60日內,將(jiang)竣工測量圖報(bao)管道所在地縣(xian)(市、區)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備案(an);涉及的管道跨(kua)縣(xian)(市、區)的,報(bao)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備案(an);涉及的管道跨(kua)設區的市的,報(bao)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備案(an)。

      縣(xian)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應(ying)當將(jiang)竣工測量圖分送(song)本級人民政府公安、城鄉規劃、住(zhu)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水利、林業、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氣象等部門和有關軍(jun)事(shi)機關。

      第十八條 縣(xian)級以上人民政府編(bian)製、調(diao)整(zheng)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需要對既有管道改建、搬(ban)遷或者增(zeng)加防(fang)護設施的,應(ying)當與管道企業協商確定補償方案(an)。

    第三章 管道保護與應(ying)急管理

      第十九條 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5米地域範(fan)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shi)下列危(wei)害管道安全的行為:

      (一)種植喬木、灌木、藤類、蘆葦、竹(zhu)子或者其他根係深達管道埋(mai)設部位可能損(sun)壞管道防(fang)腐層的深根植物;

      (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蝕性物質、使用機械工具進行挖掘施工;

      (三)挖塘、修渠、修曬場、修建水產養(yang)殖場、建溫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構)築物。

      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5米外的建(構)築物和生產、經營、存儲場所與管道線路和附屬(shu)設施的距離應(ying)當符(fu)合國家技術規範(fan)的強製性要求。

      第二十條 管道企業應(ying)當設置數(shu)據采集和監控係統,配備管道監測檢(jian)漏等管道保護技術裝備,並定期進行檢(jian)查(cha)維護,確保係統和設備完(wan)好在用。

      管道企業應(ying)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安全技術規範(fan)製定管道檢(jian)驗(yan)檢(jian)測計劃,定期對管道進行檢(jian)測、維修,對管道安全風險較大(da)的區段(duan)和場所應(ying)當進行重點監測,建立完(wan)善檢(jian)驗(yan)檢(jian)測檔案(an),采取有效措(cuo)施防(fang)止(zhi)管道事(shi)故(gu)發生。

      第二十一條 管道企業應(ying)當落實管道保護主體責任,建立完(wan)善管道巡護製度,建立人員數(shu)量和專業技能與管道保護工作要求相適應(ying)的巡護隊伍,確保管道巡護工作正常進行。

      管道巡護人員每(mei)天巡線不少(shao)於一次,並應(ying)當將(jiang)線路巡檢(jian)、維護情況進行記錄;對裸(luo)露地麵的油氣管道要加強巡防(fang),發現危(wei)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隱(yin)患的,應(ying)當按照規定及時處理和報(bao)告。

      巡線應(ying)當檢(jian)查(cha)以下內容:

      (一)管道及沿線附屬(shu)設施完(wan)整(zheng)性情況;

      (二)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5米線路帶內是否(fu)存在種植深根植物、取土、采石和構建建(構)築物等情況;

      (三)重要地段(duan)管道保護設施及水工保護設施完(wan)整(zheng)性情況;

      (四)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50米線路帶內是否(fu)存在開山、爆破和修築大(da)型(xing)建(構)築物工程等情況;

      (五)其他影響管道安全的情況。

      管道企業委托村(居)民委員會、專業單位或者個人承(cheng)擔(dan)管道巡護工作的,應(ying)當與受托人簽(qian)訂(ding)協議,明(ming)確雙方權(quan)利義務。

      第二十二條 管道企業應(ying)當製定本企業管道事(shi)故(gu)應(ying)急預案(an),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進行修改,並報(bao)當地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備案(an)。

      管道企業應(ying)當建立應(ying)急救援隊伍,配備應(ying)急救援器材、裝備等物資,定期進行管道事(shi)故(gu)應(ying)急救援演(yan)練,並與鄰近管道企業簽(qian)訂(ding)救援互助(zhu)協議。不具備搶險、搶修能力的管道企業應(ying)當建立兼職應(ying)急救援隊伍,並與鄰近建有專業應(ying)急救援隊伍的管道企業簽(qian)訂(ding)救援協議,或者與鄰近管道企業聯(lian)合建立專業應(ying)急救援隊伍。

      第二十三條 發生管道事(shi)故(gu)時,管道企業應(ying)當立即啟動本企業管道事(shi)故(gu)應(ying)急預案(an),按照規定及時通報(bao)可能受到事(shi)故(gu)危(wei)害的單位和居民,采取有效措(cuo)施消除(chu)或者減輕事(shi)故(gu)危(wei)害,並依照有關事(shi)故(gu)調(diao)查(cha)處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向(xiang)事(shi)故(gu)發生地縣(xian)級人民政府能源主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報(bao)告。

      接到報(bao)告的能源主管部門應(ying)當按照規定及時上報(bao)事(shi)故(gu)情況,並根據管道事(shi)故(gu)的實際情況組織采取事(shi)故(gu)處置措(cuo)施或者報(bao)請人民政府及時啟動本行政區域管道事(shi)故(gu)應(ying)急預案(an),組織進行事(shi)故(gu)應(ying)急處置與救援。

      第二十四條 管道企業在發生凝管、爆管、斷裂、火災、爆炸等緊(jin)急情況下進行管道搶修作業,可以先行使用他人土地或者設施,但應(ying)當及時告知土地或者設施的所有權(quan)人或者使用權(quan)人。給(gei)土地或者設施的所有權(quan)人或者使用權(quan)人造成損(sun)失的,管道企業應(ying)當依法給(gei)予賠償。

      第二十五條 管道泄漏和因管道搶修排放的石油,由管道企業負責回(hui)收和處理;造成環境汙染的,管道企業應(ying)當及時治(zhi)理,並承(cheng)擔(dan)相應(ying)的賠償責任和環境恢複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致(zhi)使管道泄漏造成環境汙染的,管道企業有權(quan)向(xiang)第三人追償治(zhi)理費用。

      第二十六條 縣(xian)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應(ying)當認(ren)真(zhen)履行管道建設和保護的監督管理職責,加強日常監督檢(jian)查(cha),督促管道企業做好管道線路保護相關工作,監督管道企業對安全隱(yin)患的排查(cha)和整(zheng)改,依法檢(jian)查(cha)和製止(zhi)各種占壓、破壞管道的行為。

      縣(xian)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應(ying)當建立管道保護常態化巡查(cha)機製,發現問題的,依據本部門職責及時處理;不屬(shu)於本部門職責範(fan)圍的,及時移送(song)有權(quan)部門處理。

      第二十七條 對危(wei)害管道安全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quan)向(xiang)縣(xian)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等部門舉報(bao)。接到舉報(bao)的部門應(ying)當在職責範(fan)圍內及時處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管道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xian)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yu)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gei)予處分:

      (一)未依照本辦法規定設置管道標誌或者警示牌(樁)的;

      (二)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將(jiang)管道竣工測量圖報(bao)能源主管部門備案(an)的;

      (三)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對管道進行檢(jian)測、維修和巡護的;

      (四)未製定本企業管道事(shi)故(gu)應(ying)急預案(an),或者未將(jiang)本企業管道事(shi)故(gu)應(ying)急預案(an)報(bao)能源主管部門備案(an)的;

      (五)發生管道事(shi)故(gu),未采取有效措(cuo)施消除(chu)或者減輕事(shi)故(gu)危(wei)害的。

      第二十九條 違(wei)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實施危(wei)害管道安全行為之一的,由縣(xian)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zhi)違(wei)法行為;情節較重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違(wei)法修建的建(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限期拆除(chu),逾(yu)期未拆除(chu)的由縣(xian)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組織拆除(chu),所需費用由違(wei)法行為人承(cheng)擔(dan):

      (一)種植喬木、灌木、藤類、蘆葦、竹(zhu)子或者其他根係深達管道埋(mai)設部位可能損(sun)壞管道防(fang)腐層的深根植物;

      (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蝕性物質、使用機械工具進行挖掘施工;

      (三)挖塘、修渠、修曬場、修建水產養(yang)殖場、建溫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構)築物。

      第三十條 縣(xian)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違(wei)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gei)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xing)事(shi)責任:

      (一)不按照本辦法關於管道保護的規定進行建設項目選(xuan)線審核(he)的;

      (二)發現占壓、破壞管道等危(wei)害管道安全的行為不依法予以查(cha)處的;

      (三)接到對危(wei)害管道安全行為的舉報(bao)後(hou)不依法予以查(cha)處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quan)、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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